| 2021年3月14日下午,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日在福州上下杭舉行,福建省消委會在會上發布了2021年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下文為案例三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13日,消費者張某向云霄縣當地的武貴農資經營部購買有關青棗果樹的農藥(抗生菌類),共5種,花費127元,由商家進行選藥配比。張某于8月13日和8月18日分次進行噴施,8月20日張某發現青棗幼果陸續出現枯死、掉落的現象,懷疑商家提供的農藥存在質量問題,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溝通無果,無奈之下向云霄縣消委會尋求幫助。 
 網絡資料圖|與文無關 【處理過程及結果】 云霄縣消委會受理投訴后,立即邀請云霄縣農業局的專家一同前往張某青棗果園實地查看情況。經農業局專家確認,云霄縣武貴農資經營部所出售的農藥均為合格產品,但商家在配比農藥時,其中一種名為“己唑醇”的藥物,正常配比應為1桶水兌6-7ml藥物,但商家配藥時多兌了10ml,致使配比濃度偏高,故而導致99棵青棗幼果枯黃、掉落,損果率達66%。農業局專家根據當地青棗近三年內的市場銷售價作為參考依據,對果樹的損失進行定損評估,得出張某的實際損失約為2萬元,經消委會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武貴農資經營部向張某賠償1.5萬元,案件圓滿結案。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的農藥造成農藥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農藥使用者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屬于農藥生產企業責任的,農藥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生產企業追償;屬于農藥經營者責任的,農藥生產企業賠償后有權向農藥經營者追償。” 本案中,消費者向武貴農資經營部購買農藥并支付價款,雙方形成了合同關系。武貴農資經營部作為專業從事農藥銷售的經營者理應知曉農藥相關知識,為消費者選購提供產品咨詢和使用指導,而消費者在購買經營者提供的農藥并使用后出現大面積幼果枯竭死亡的情況,客觀上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消費者要求該農資經營部賠償損失的合理訴求應當予以支持。在此,提醒廣大農民消費者在選購和使用除草劑等農藥時,應主動向農藥經營者了解農藥產品相關知識,根據自身所種植的農作物種類正確選擇合適的農藥產品,并在經營者或其它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嚴格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進行使用,避免由于使用不當造成農作物藥害和農藥使用事故的發生,同時注意留存農藥包裝物及相關購物憑證,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可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